近日,遼寧省發布《遼寧省輕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適用于該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
《辦法》規定,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對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輕微違法行為,經當場指出后能夠立即改正的,適用口頭警告。
其中,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給予口頭警告:
(一)在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二)實習期駕駛人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三)學習駕駛中不按指定路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四)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的,駕駛人在現場,交通警察指出違法行為后,駕駛人立即駛離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六)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且能當場改正的;
(七)違反規定加裝燈具,可以當場改正的;
(八)對因雨雪天氣、道路等客觀原因,來不及清洗車輛導致機動車車身及其號牌被泥漿遮擋或者載貨汽車裝載貨物影響車輛號牌識認的。
《辦法》規定, 對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口頭警告的,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后放行。
《辦法》指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罰:
(一)對于臨時來本地的外地駕駛人駕駛外地號牌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區道路,誤入單行線、禁行路線、禁止左(右)轉彎、時間限行路線、車輛種類限行路線的;
(二)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外的道路上或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隊(站)、消防通道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外的道路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不妨礙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通行的;
(三)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小時)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的最低車速20%以下的;
(六)對駕駛載貨汽車有噴涂放大的機動車牌號不清晰的;
(七)未按規定粘貼有效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者使用的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邊緣不足5mm且影響號牌識認的;
(八)因號牌被盜、丟失等原因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當事人能夠出具報警記錄或者受案回執單等相關證明的,自報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內被查處的;
(九)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號牌損壞、殘缺或者號牌老化、褪色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號牌識認的;
(十)對機動車已安裝號牌但未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
如此人性化的執法讓卡友們看完之后大加贊揚“就贊你”,相比名義上是“嚴格執法”實則是圖省事的“懶政惰政”,這樣人性執法的態度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建議全國強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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